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白继皓、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族,住庆阳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6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表兄。住宁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7年3月12日出生,城镇居民,系李秉伟表侄女。住庆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继皓,汉族,住合水县。
原审被告: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小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4民初1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庆阳市西峰区,本案应由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4民初146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白继皓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争议的房屋位于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行政村,应由合水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庆阳市西峰区,合水县人民法院此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闫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