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4民初142-2号
原告: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水县西华北街乐蟠东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人。
被告:***,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人。
原告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9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甘1024民初1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甘10民辖终8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同年3月29日退卷。***亲属于2019年4月22日代其履行义务,给付租赁费1.1万元,原告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爱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邵炳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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