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民申9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小区。
法定代表人:**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0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撤销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4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和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0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请求指令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开具收款收据,采取的担保方式是用13套楼房以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名为买卖,实为抵押。***虽然持有《(西六排1号、西八排5号)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但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已实际给付642827元购房款。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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