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执恢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青田街道办事处永泰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蒋麾,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经济开发区新永莘路。

法定代表人:贾崇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力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新永莘路。

法定代表人:杨承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裴堂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清河镇。

法定代表人:董培堂,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工业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贾崇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惠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原山东惠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新永莘路。

法定代表人:贾崇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惠民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开源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樊宪国,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乔锁云,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山东力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山东裴堂瓶业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惠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惠民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樊宪国、乔锁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对外投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到各被执行人的居住地或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裁定拍卖了被执行人惠民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惠国用(2011)第92号的土地使用权和hsp201511084号的房产。因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17216640元抵偿相应数额债务,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惠民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惠国用(2011)第92号的土地使用权和hsp201511084号的房产作价172166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各被执行人所欠相应数额债务。未查找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等,均未得到执行。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民初169号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山东力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山东裴堂瓶业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惠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惠民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樊宪国、乔锁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各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贵学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