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2058号。
负责人:史洪春,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工业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贾崇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樊宪国,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贾崇芳,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成武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樊宪国、贾崇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195748.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钟,本院发现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州市**路*号房产2处(证号分别为青房权证益都字第2****5号、青房权证益都字第2****7号)及土地使用权1处(证号为青国用(2010)第****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可供执行。
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地产享有抵押权,上述房地产的首封法院为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未与首封法院协商好上述房产及土地的处置权事宜,暂时不宜处置。
2022年8月10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先后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樊宪国、贾崇芳和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崇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
6.2022年8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法院采取悬赏方式查找财产线索,约谈中再次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078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海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