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1631199。
法定代表人:卞国栋,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工业路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58291470E。
法定代表人:贾崇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502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2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022年2月17日、3月7日、3月23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网络资金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3月18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3月24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能够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000000元及利息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502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纪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