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恢2078号
申请执行人: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1单元-27)。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经济开发区新永莘路。
法定代表人:贾崇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工业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贾崇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新永莘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山东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立案标的为1226096.95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作出(2019)津0116民初5094号民事裁定书,并以(2019)津0116执保506号实施保全措施,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三处不动产,查封期限于2022年9月4日届满;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名下九处不动产,查封期限于2022年9月3日届满;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于2022年9月3日届满;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持有的惠民县润龙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于2022年9月3日届满;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青州市龙马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筑金检测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工风电装备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于2022年9月4日届满;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名下的鲁M×××××号奥德赛牌、鲁M×××××号别克牌、鲁M×××××号大众牌、鲁M×××××号大众牌、鲁M×××××号别克牌、鲁M3T175号帕萨特牌、鲁M×××××号桑塔纳牌、鲁M×××××号桑塔纳牌、鲁M×××××号江铃牌、鲁M×××××号大众牌汽车,查封期限于2022年8月26日届满(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欧铃牌、鲁G×××××号江铃牌、鲁G×××××号依维柯牌、鲁G×××××号捷达牌汽车,查封期限于2022年8月31日届满(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2020年8月5日、2020年9月14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13日届满,2021年5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2年5月30日届满,但被执行人账户内未有存款或者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崇芳、山东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世常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一
审判员 刘 湃
审判员 鲁 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