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执恢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工业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筑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万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道万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经济开发区新永莘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山东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县经济开发区新永莘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筑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万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山东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2年11月5日、2023年2月17日、4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筑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万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山东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673.67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另经传统线下查控,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90%股权,暂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采取悬赏执行措施。不申请将被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筑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万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山东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移送破产程序审查。
6、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与处分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