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622号
原告:上海三复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438号3幢10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工业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风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飞达街1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龙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飞达街19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海三复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工风电装备有限公司、山东龙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三复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三复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复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8.99元,由原告上海三复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旻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洪 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