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昊圻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昊圻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2民初1989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昊圻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60443357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系公司总经理,云南省**市人,住**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0年4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市人,住禄丰市。(未到庭) 原告***诉被告云南昊圻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以双方需要进一步对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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