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26民初906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州永仁县永定镇环城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74148716X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昊圻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丰胜路轻纺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60443357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大姚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表弟,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大***碧傣族傈僳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大***碧傣族傈僳族乡湾碧社区咖啡厂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6015176260E。
法定的代表人:***,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碧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大***碧乡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夜宏,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昊圻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碧傣族傈僳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昊圻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碧傣族傈僳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通过协商,现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8元,减半收取2069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黎 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文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