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民申50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陕西华正国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独店镇吊街村什字社065号,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华正国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郭 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郭 萍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