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6415号
原告:**,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浮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