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交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局有限公司,重庆市城投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6460号
原告:重庆某某交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卿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某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城投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某交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局有限公司、重庆市城投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交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交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陶艾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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