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5执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绿路163号自编一栋(12号研发大楼)、自编二栋(6号厂房及立式交联电缆车间)、自编四栋(4号厂房)、自编五栋(2号厂房)、自编六栋(1号厂房)、自编七栋(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705985B。
法定代表人:汪穗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主任。
被执行人: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9(贵阳国际中心3号)栋1单元3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470757572。
法定代表人:周新欢。
关于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该院回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飞勇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卓剑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美棋
附:本执行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