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5552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绿路163号自编一栋(12号研发大楼)、自编二栋(6号厂房及立式交联电缆车间)、自编是四栋(4号厂房)、自编五栋(2号厂房)、自编六栋(1号厂房)自编七栋(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705985B。
法定代表人:吴文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瀚蔚、张晓辉,均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被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瀚蔚、张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工资1771元(按3852.75元÷21.75×10天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6233元(按3852.75元×6个月×2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工作6年,被告于2021年10月9日起要求原告停止工作,后于2021年10月14日以原告连续旷工三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短信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其已履行请病假流程,并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告辞退行为属于违法。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对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我方同意按照仲裁结果支付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9日的工资共计300.55元,其他工资不予认可。对于原告的第二项仲裁请求不予认可,我方认为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是合法合理的,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不应支付相应赔偿金。
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和岗位:2016年2月18日入职,任职生产部工人。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
三、离职时间及原因:被告在2021年10月14日单方辞退原告。庭审中,原告述称在2021年10月9日上班时被告告知其需有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才准许上班,故其当即被带离被告处,但原告经了解,从低风险地区返穗不需进行核酸检测,其后在当天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仲裁,原告在2021年10月11日等待调解中心答复,当天18时36分被告通知原告没有检测核酸也可以回去上班,但需佩戴口罩,原告已通过公司系统申请休病假两天(10月12日、13日),但被告仍以原告旷工三天(10月11日至13日)为由辞退原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认为等待调解结果不能作为不上班的理由,且原告申请的病假没有通过审批,故原告在10月11日至13日没有上班属于旷工,被告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事后被告表示若原告提交病假单,其愿意撤销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同意原告返岗上班,但原告予以拒绝。
此外,双方确认在使用公司管理系统申请病假需提供疾病证明单等原件核对。
四、《员工手册》的签收时间及手册相关内容: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签收《员工手册》,其中《员工手册》内载“申请病假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的证明”以及“连续旷工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属于立即辞退的情形之一”。
五、最后工作时间:原告自2021年10月9日起没有到被告处工作。
六、工资情况: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费、计件补贴、工龄补贴、高温补贴构成;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平均工资为3852.75元/月(3850.83元+3022.31元+2676.15元+4350.43元+2985.81元+4696.55元+3907.69元+4080.77元+4233.79元+2691.08元+4761元+4976.55元)。
七、申请仲裁时间:2021年10月21日。
八、仲裁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11日工资384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2月18日至2021年10月13日加班工资20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438元;5.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10月12日和10月13日两天的病假工资金额152.7元、2021年10月8、9、11日的高温补贴38.2元。
九、仲裁结果: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9日工资300.55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被告确认没有向原告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3日的工资。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的本案诉请,本院作分析阐述如下:
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首先,现阶段正值新冠××疫情高发时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为此,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有参与疫情防控的义务,原告也不例外。在2021年10月9日上班日,因原告属于回乡后的返穗人员,被告作为用工单位为配合政府部门防疫管理规定,要求原告上班前做核酸检测以确保安全生产并无不妥,且已给与原告充足的时间进行检测,该行为属于企业用工管理权的合理范畴,不应视为对原告的刁难。其次,虽双方在2021年10月9日未能就是否需要核酸检测达成一致,但在其后的工作日即2021年10月11日,原告应与被告沟通是否可以上班或征得被告同意在家待岗,但其却以等待调解结果为由拒绝返岗上班,被告据此认定原告的旷工行为合理。最后,虽然原告在公司管理系统申请了2021年10月12日、13日休病假,但原告并没有按规定向被告提供相应疾病证明等原件予以核对,且被告已向原告表示若其提交病假单,被告愿意撤销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同意原告返岗上班,但原告均予以拒绝。由此可见,原告在2021年10月11日至13日三天没有上班缺乏合理的理由,应认定原告旷工,被告于2021年10月14日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并不违法,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0月10日为休息日)工资的问题。原告在2021年10月1日至8日正常上班,被告应支付工资。原告应被告要求在2021年10月9日的工作期间去做核酸检测,属于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故被告需支付当天的工资。如上所述,原告在2021年10月11日至13日属于旷工,被告无需支付工资。由于原告存在计件工资,双方均没有举证证明原告在该段时间的工作量,故本院以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2021年10月1日至9日[2021年国庆放假7天(已含调休4天),故剔除该调休的4天后计算工资天数为5天]的工资为885.69元(3852.75元/月÷21.75天/月×5天)。原告主张该工资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9日的工资885.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由被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国恒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甘文彬
书 记 员 古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