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21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绿路163号自编一栋(12号研发大楼)、自编二栋(6号厂房及立式交联电缆车间)、自编是四栋(4号厂房)自编五栋(2号厂房)、自编六栋(1号厂房)自编七栋(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岭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要求支付加班工资;2.要求支付年终双薪;3.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事实和理由:订立劳动合同时岭南公司没有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岭南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并且在入职时仅签订一份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的条款。岭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认为劳动合同内已写明标准工时制,合同内没有注明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岭南公司自称加班工资已包含在工资内,一审法院便采信该主张的做法无法令***信服。***提供的工资条上明确写明***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3150元,加绩效工资1350元,加工龄补贴20元,加通信费补贴100元组成,以上主张***提交的工资条及银行流水可证明。岭南公司的说辞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称无证据证明***在每月领取工资后,曾经对加班费的支付提出过异议,在本案纠纷前对工资的发放没有提出过异议并不能推断出已经放弃相应的权利。银行流水已经反映出岭南公司支付的年终双薪即年终奖。***工作岗位是班车司机,上下班时无出车任务时并不是可以自由活动。 岭南公司针对***的上诉请求辩称,岭南公司不认可***的上诉请求,岭南公司已发放其应得的工资收入。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岭南公司支付***2018年5月23日至2021年5月26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57189.3元;2.判令岭南公司支付***2018年6月至2021年5月2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5695.92元;3.判令岭南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3天工资(三倍)1899元;4.判令岭南公司支付***年终双薪22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劳动者入职时间:2018年5月23日。 二、劳动者工作岗位情况:***任职岭南公司的大巴车司机,负责接送员工上下班。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23日至2021年5月31日。 四、工资支付情况:正常出勤情况下每月应发工资约4600元;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工资最后支付至2021年5月31日。 五、考勤情况:***通过打卡考勤。 六、工作时间:每周上班5天,每天上班11小时(含就餐时间),接送员工上班出车时间为7:30-8:15,接送员工下班出车时间为17:00-18:20。 七、加班工资情况:***主张其在无需出车的8:15-17:00期间在岭南公司处待岗,扣减午饭就餐时间1小时,实际工作日每天上班时间为10小时,故工作日每天均有2小时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同时称每月固定有两个周末上班,故每月均有两天休息日加班,据此要求岭南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 岭南公司抗辩称***除了上下班时间需要接送员工,8:30-17:00期间其可以自由活动(不必待在岭南公司处),每月周六日大约有两天需要上班,但每月工资总额中已包含了上述的加班费。 经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300元/月,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每月应发工资约4600元。 八、未休带薪年休假情况:***主张其2019年休了2天2018年度年休假,2020年休了5天2019年度的年休假,2021年休了5天2020年度的年休假,故其并未享受2021年度的年休假。 岭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抗辩称***入职第一年不享受年休假,从2019年5月到2019年12月折算为三天年休假,2020年及2021年均享受五天年休假,***离职前已将2021年5天年休假全部休完。 九、年终双薪情况:***主张在其面试时岭南公司口头讲述有年终双薪,没有书面约定。岭南公司不予认可,辩称公司内部没有规定年终双薪。 十、社会保险情况:岭南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1年5月。 十一、最后工作日:2021年5月27日。 十二、申请仲裁日期:2021年10月26日。 十三、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岭南公司)支付申请人(***)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57189.3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23日至2021年5月2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5695.92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899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的年终双薪2250元。 十四、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当庭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关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3天工资(三倍)的数额为1862元。 一审法院认为,***、岭南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对本案争议问题,一审法院分析阐述如下: 一、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主张岭南公司向其支付从入职之日起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但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300元/月,虽没有约定加班工资,但***的每月应发工资已达4600元。其次,现无证据证明***在每月领取工资后,曾经对加班费的支付提出过异议,由此可见,***对其工资构成及岭南公司的工资发放标准是清楚的,可以视为对工资结算予以确认。最后,***的工作岗位是班车司机,上下班无出车任务时可以自由活动、工作强度相对不大,根据***主张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数额等情况,折算出其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未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工资支付基准的规定,与所在行业整体工资水平相当,故一审法院对岭南公司称其发放的工资已包含加班工资的主张予以采信。综上,岭南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要求岭南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于2018年5月23日入职,其应在入职满一年的次日即2019年5月23日起享受年休假,即***于2018年当年并无享受年休假的权利,故一审法院对***主张其在2019年休2018年的年休假不予采信。根据***对已休年休假情况的陈述,应认定***每年休的年休假属于当年度的假期,而***确认其在2021年已休5天年休假,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度带薪年休假已休完。据此,***要求岭南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年终双薪的问题。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年终双薪,***没有举证证明岭南公司口头讲述有年终年薪以及曾经向***支付过年终双薪的事实,岭南公司对其主张亦不予认可,故***要求岭南公司支付年终双薪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二审庭审中,***确认每月工资条可到食堂自行领取。 二审期间,***提交以下证据《录音光盘》,证明***上班不是自由活动,还有对工资有异议与领导交谈的录音。经质证,岭南电缆公司意见如下:对该份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录音质量不佳,内容不清,无法确认。录音内容中,并未听到录音时间、地点、对象的相关情况,故对三性均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岭南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年终双薪。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提起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其提交的录音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其关于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以及年终双薪的主张。加班工资部分,***的工作岗位是司机,负责接送员工上下班,该工作岗位决定其必然需要在正常上下班时间的前后提供劳动,***入职时对该情况理应知晓。岭南公司每月向***出具工资条,***应清楚知晓工资构成,其二审中补充提交的录音内容不清,不足以证明其拟证明的内容。现***主张加班工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一审法院已就本案争议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以及年终双薪问题进行详细分析论述,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不再重复赘述。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