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恩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1238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南古城民族花园B7号楼1单元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79861917U。
法定代表人:黄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龙,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原告***诉被告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4.00元,减半收取计7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