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民终2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福星惠誉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8832314T。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百阳,男,生于1987年9月21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7年6月9日,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恩施州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南古城民族花园**楼****会信用代码91422800579861917U。
法定代表人:黄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华,男,生于1982年5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州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开平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张特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绮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