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民终1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88号都市经典D栋18-19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8832314T。
法定代表人:郭克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百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明,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7年6月9日,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李晓玲,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恩施州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燕建路天成大厦1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79861917U。
法定代表人:黄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龙,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州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颖异
审判员 胡 明
审判员 张特立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继红
书记员 黄绮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