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号新吴泾科技园15幢。
法定代表:袁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磊,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鸦岗新场新力工业区自编5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师斌,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志昭。
委托代理人:吴师斌,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罗志昭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皖民三终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书 记 员 包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