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与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皖民三终字第00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袁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毓理,该公司知识产权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师斌,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师斌,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西邦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日昭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合民三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西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毓理,被上诉人广东日昭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师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2003年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专利申请,2004年12月22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03226611.1。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用于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作过电流用,其技术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是将管状导体外表加以屏蔽绝缘,绝缘材料是用塑料类。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最外绝缘层是导电屏蔽接地层,将导电屏蔽接地层加以接地,并外加保护套,使该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绝缘表层电位为零。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其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的两端用绝缘式伸缩接头与电力变压器和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其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的中间加装检修接地装置。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其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是用支撑母线金属支架和高压开关房墙壁金属支架固定的。诉讼中,广东日昭公司、***选择权利要求1作为保护范围,指控上海西邦公司侵权。
(二)2004年12月27日,***(甲方)与广州市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乙方)订立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方独占实施甲方拥有的“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实用新型专利权,实施专利的内容包括生产制造、销售和进出口该专利产品。专利独占实施许可费头三年为每年30万元,后四年为15万元,最后一年为5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现第三方侵犯该专利权,乙方有权作为该专利的利害关系人,单独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要求甲方协助,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包括以甲方名义提出请求和诉讼等。2010年8月1日,广州市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依法变更为广东日昭公司。
(三)2006年1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4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其中第二请求人无锡市龙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7)一中行初字第691号行政判决,维持了上述第94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012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3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上海西邦公司于本案答辩期满后的2013年6月3日,就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于同日被受理。
(四)2012年9月10日,广东日昭公司申请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2)粤广海珠字第21079号公证书记载:申请日当天,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面前,利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1、运行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中键入“www.baidu.com”,键入回车键,弹出网页页面,在“搜索”栏中键入“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一页。2、在步骤1所得网页页面中点击“百度一下”,进入到下一页面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一页。3、在步骤2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进入到下一页面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一页。4、在步骤3所得网页页面中点击“关于我们”,进入到下一页面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一页。5、在步骤4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产品技术”,进入到下一页面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一页。6、在步骤5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GTM(B)绝缘铜管母线”,进入到下一页面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一页。7、在步骤6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公司动态”,进入到下一页面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一页。8、返回到步骤7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绝缘管形母线部分安装运行图片”,弹出网页页面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三页。9、返回到步骤7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绝缘母线业绩表”,弹出网页页面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三页。广东日昭公司为上述公证缴纳公证费1500元。
在上述第4步骤所述的页面中记载:公司每月的绝缘母线生产能力为4000米,每年超过40000米。目前上海西邦公司向客户提供以下主要产品和服务:GTM全绝缘管形母线。
在上述第5步骤所述的页面中记载:名称GTM(B)绝缘铜管母线介绍GTM(B)系列绝缘管形母线随着电力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城区电网的快速升级,变电站尤其用户变低压端的电流越来越大,变电站越来越紧凑,原来的电缆、铜排或矩形母线不再适用。西邦公司的GTM全绝缘屏蔽管形母线满足了这个供电可靠性不断提高的客观要求。GTM全绝缘屏蔽管形母线系西邦公司引进德国技术,并结合国内电力系统的特点研发出来的,主要用于连接主变低压端(35kv及以下)和开关柜的出线端。功能和特点为:载流量大、温升低由于采用T2Y纯铜管,载流面积大,集肤效应低,散热条件好,使产品具有载流量大、温升低的特点。安全防触电由于采用外敷绝缘和屏蔽的电容分压结构,母线外屏蔽层接地,母线表面零电位,人可安全接触。不受环境干扰,可靠性高由于母线表面全绝缘、零电位,消除了由于雨雪冰及动物等因素引起的相间短路隐患,大大提高了变电站运行的安全性。架构简明,稳固抗震,免于维护允许应力为矩形母线的4.5倍,使得母线最大支撑跨距可达9米,取消了支撑绝缘子和相应的金具,稳固抗震,也节约了变电站的用地。绝缘材料性能优异,使用寿命长主绝缘材料采用有“绝缘之王”美誉的聚四氟乙烯定向薄膜,可在-200度和+250度范围保持正常的绝缘性能,使用寿命超过20年。
在上述第8步骤中得到《绝缘管型母线部分安装运行图片》共六幅,图片中展示了架设在工地或供变电站由各种架体支撑的红、绿和黄色材料包裹的管形母线等。
在上述第9步骤中得到《绝缘母线业绩表-上海西邦电器GTM(B)绝缘母线部分用户名单》共三页,首页第一部分记载:上海西邦公司自2004年开始生产销售GTM(B)系列10kv、20kv、35kv绝缘管形母线,产品在山东、广西、广东、四川、贵州、安徽、江西、湖北、黑龙江等省市电力系统、石化系统、冶金系统得以广泛应用,至今全部运行良好,深受用户好评。其下有两幅列表,表一为近三年销售数量统计:2007年绝缘管型母线102套、2008年绝缘管型母线136套、2009年绝缘管型母线157套,总计395套(46300米);表二列举了自2006年1月至2010年5月与上海西邦公司发生绝缘管型母线购销关系的用户47家,其尾部附注:1、上海西邦公司所生产并在用户变电站投运的所有绝缘管型母线产品均运营良好,无一例产品质量问题;2、由于业绩太多,就不全部列出来了。
(五)上海西邦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向招标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热电厂一期工程2x300MW供热机组第六批辅机设备”招标项目中招标货物“220KV变电站35KV管型母线”进行投标的《投标商务技术文件》第77页近三年销售数量统计记载:2008年绝缘管型母线136套、2009年绝缘管型母线157套、2010年绝缘管型母线179套。上述文件第136页记载:从主变低压侧套管接线端子起至35kv开关室穿墙套管止所需的绝缘管母线及其附件,均由上海西邦公司提供;第138页记载:3.2技术性能要求35kv户外全绝缘铜管母线桥;第139页记载:3.2.10屏蔽绝缘铜管母线及套管式绝缘铜管母线绝缘结构:在绝缘层之间设置n个金属电容层,使每个绝缘层电位由零屏、金属电容屏、地屏之间电位逐层降低至零电位,使每个绝缘层都得到均压保护作用,延长绝缘材料老化时间,零屏、n个金属电容屏与地屏端部之间呈阶梯状,使电力线在零屏、金属电容屏与地屏端部之间分布均匀,在母线端部不会形成电力线过度集中而造成母线端部绝缘层过早老化。3.2.12主绝缘材料性能要求:绝缘铜管母线采用密封屏蔽绝缘方式,外壳接地电位为零。主绝缘材料采用进口原材料聚四氟乙烯,介质损耗小、阻燃、耐老化,使用寿命大于等于40年。3.2.13导体铜管:T2Y(纯度99.99%,导电率97%)。
2011年4月7日,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西邦公司订立《35kv全绝缘铜管母线技术协议》,约定:2.1.1从主变低压侧套管接线端子起至35kv开关室穿墙套管止所需的全绝缘母线及其附件,均由上海西邦公司提供。2.1.3满足运行要求的35kv全绝缘铜管母线。2.1.4表一载明供货数量为GTMB-35/4000全绝缘铜管母线216米、GTMB-35/2500全绝缘铜管母线288米(铜管母线实际长度以现场测量为准)。2.2.1设备交货地点为安徽华塑220kv变电站内。3.2.10屏蔽绝缘铜管母线及套管式绝缘铜管母线结构:在绝缘层之间设置n个金属电容屏,使每个绝缘层电位由零屏、金属电容屏、地屏之间电位逐层降低至零电位,使每个绝缘层都得到均压保护作用,延长绝缘材料老化时间,零屏、n个金属电容屏与地屏端部之间分布均匀,在母线端部不会形成电力线过度集中而造成母线端部绝缘层过早老化。整段母线通过支柱绝缘子接地。3.2.12主绝缘材料性能要求:绝缘铜管母线采用密封屏蔽绝缘方式。主绝缘材料采用进口原材料聚四氟乙烯,介质损耗小、阻燃、耐老化,使用寿命大于等于40年。3.2.13导体铜管:T2Y(纯度99.98%,导电率97%)。
在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述项目的招投标材料中包含有上海西邦公司(出卖方)与安徽省电力设计院(买受方)订立的《220kv变电站35kv管型母线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在附件表2-1合同价格总表中载明:GTMB-35/4000绝缘铜管母线222米,单价0.378万元,总价83.916万元;GTMB-35/2500全绝缘铜管母线300米,单价0.288万元,总价86.4万元等。
(六)上海西邦公司作为供方于2003年6月至2004年3月24日与需方广西贵港钢铁集团郁江炼钢有限公司、山东鲁能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烟台物资分公司、广西电网公司柳州供电局等分别订立四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供方供给需方全绝缘铜管母线产品。上海西邦公司于2003年2月至2003年9月开出三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项下记载为:LY12铝棒、H62棒、高温线、热缩套管、聚砜棒等。
(七)广东日昭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上海西邦公司因本案所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应否中止审理;2、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3、上海西邦公司在互联网公开的其生产的GMT(B)绝缘铜管母线以及出售给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的绝缘铜管母线的技术特征是什么,是否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上海西邦公司关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生产和制造准备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5、如果侵权行为成立,上海西邦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点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西邦公司于答辩期满后的2013年6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申请,该申请已于同日被受理,上海西邦公司据此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对此,该院认为,在本案诉讼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针对案外人就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过两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均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应中止审理。
关于争点2。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人有权选择专利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广东日昭公司、***选择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海西邦公司称涉案专利附图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不相一致,且权利要求1的内容不清楚,对此,该院认为,法律仅规定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需要通过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加以解释的情况,一般为权利要求的内容不清楚,或对权利要求内容的理解存有歧义。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是否清楚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94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明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不存在产生歧义的情况。实际上,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描述的特征和权利要求2的内容相关,与权利要求1无关。
该院认为,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最外绝缘层是导电屏蔽接地层”的表述须加以说明,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绝缘”和“屏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技术手段,用以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将屏蔽层接地的目的是实现管母线绝缘表层电位为零。从技术手段上看,绝缘层不可能接地,故对该表述展示的特征,应理解为“绝缘层外是屏蔽接地层”。据此,可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分解为:前序部分:用于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作过电流用的屏蔽绝缘导电管母线。特征部分:1、屏蔽绝缘管母线为管状导体;2、外表加以屏蔽绝缘;3、绝缘层外是导电屏蔽接地层,将导电屏蔽接地层加以接地,使该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绝缘表层电位为零;4、绝缘材料是塑料类;5、导电管母线外加有保护套。
关于争点3。根据上海西邦公司在互联网公开的其生产的GMT(B)绝缘铜管母线的特征内容,可将该产品特征分解为:1、用于连接主变低压端和开关柜出线端的全绝缘屏蔽管形母线;2、母线采用T2Y纯铜管;3、采用外敷绝缘和屏蔽的电容分压结构;4、母线外屏蔽层接地,母线表面零电位;5、主绝缘材料采用有“绝缘之王”美誉的聚四氟乙烯定向薄膜。
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特征1,该产品是用于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做过电流用的管形母线,与专利权利要求1表述的产品用途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特征2的纯铜管母线属于管状导体,与专利权利要求1中分解特征1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特征3为采用外敷绝缘和屏蔽的电容分压结构,其中“外敷绝缘和屏蔽”,应指管状导体外加裹绝缘层,绝缘层外敷以屏蔽层;“电容分压结构”应是实现屏蔽的具体方式,即该特征的本质就是对管状导体外表加以屏蔽绝缘,与专利权利要求1中分解特征2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特征4为母线外屏蔽层接地,母线表面零电位,与专利权利要求1中分解特征3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特征5为主绝缘材料采用聚四氟乙烯定向薄膜,该聚四氟乙烯属于塑料类,与专利权利要求1中分解特征4相同。上海西邦公司在对被控侵权产品特征的描述中,没有管母线外是否有保护套的记载,但结合其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六幅图片展示的架设在工地和供变电厂站管形母线系由红、绿、黄色材料包裹的情况,可以认定其生产销售的绝缘管形母线外加有保护套,即其产品具备专利权利要求1中分解特征5。综上,上海西邦公司在互联网公开的其生产的GMT(B)绝缘铜管母线产品技术特征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上海西邦公司在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招标项目中的投标文件及《35kv全绝缘铜管母线技术协议》的记载,可将上海西邦公司出售给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的绝缘铜管母线的特征描述为:1、从主变低压侧套管接线端子起至开关室穿墙套管止所需的全绝缘母线;2、导体为T2Y铜管;3、绝缘铜管母线绝缘结构为:在绝缘层之间设置n个金属电容层,使每个绝缘层电位由零屏、金属电容屏、地屏之间电位逐层降低为零电位;4、绝缘铜管母线采用密封屏蔽绝缘方式,外壳接地电位为零;5、整段母线通过支柱绝缘子接地;6、主绝缘材料采用进口原材料聚四氟乙烯。上述特征与互联网上对GMT(B)绝缘铜管母线展示的特征相比,差异在于:上述特征3是“绝缘铜管母线绝缘结构为:在绝缘层之间设置n个金属电容层,使每个绝缘层电位由零屏、金属电容屏、地屏之间电位逐层降低为零电位”,区别于“采用外敷绝缘和屏蔽的电容分压结构”的描述,由于该两处均为上海西邦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特征的如实描述,“在绝缘层之间设置n个金属电容层,使每个绝缘层电位由零屏、金属电容屏、地屏之间电位逐层降低为零电位”的描述可以理解为是对“屏蔽的电容分压结构”实现方式的具体分解,上述“绝缘层”即“外敷绝缘”的内容,“在绝缘层之间设置n个金属电容层,使每个绝缘层电位由零屏、金属电容屏、地屏之间电位逐层降低为零电位”与“屏蔽的电容分压结构”相近似,也是对实现屏蔽方式的描述,只是前者比后者更为详尽,亦即上述两个特征相同。上述特征5即“整段母线通过支柱绝缘子接地”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比是多出的特征。上述描述的特征中也没有关于管母线外有保护套的记载。同样,结合上海西邦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绝缘管形母线部分安装运行图片中展示的架设在工地和供变电厂站管形母线由红、绿、黄色材料包裹等内容,可以认定其生产销售的绝缘管形母线外加有保护套,即其产品具备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分解特征5。根据以上比对结果,上海西邦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包含了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多出“整段母线通过支柱绝缘子接地”的特征,根据专利侵权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多于专利技术特征的,不影响覆盖结果的认定。综上,上海西邦公司出售给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的绝缘铜管母线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涉案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点4。上海西邦公司为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生产制造的准备提供了两组证据,即其作为供方于2003年6月至2004年3月与三家需方订立的四份关于买卖全绝缘铜管母线产品的合同,以及其于2003年2月至2003年9月开出的三份关于LY12铝棒、H62棒、高温线、热缩套管、聚砜棒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组证据中合同订立的时间为2003年6月至2004年3月,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第二组证据中有两份增值税发票开票时间是2003年2月,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但该发票中记载的产品与上海西邦公司抗辩事由无关;该组证据中在申请日之后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更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综上,上海西邦公司无法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做好制造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准备。
关于争点5。根据上述争点3的分析认定,上海西邦公司在互联网上许诺销售以及出售给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的绝缘铜管母线产品的技术特征均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上述行为发生在涉案专利权保护期内,上海西邦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期至2013年5月30日已届满,对广东日昭公司、***停止侵权的请求不再支持,但上海西邦公司应赔偿广东日昭公司、***经济损失。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广东日昭公司、***没有充分证明自身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也没有具体证明上海西邦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考虑上海西邦公司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近两年铜管母线的销售量和其实际销售给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侵权产品的数量,以及广东日昭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该院酌定上海西邦公司赔偿广东日昭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上海西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广东日昭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二、驳回广东日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海西邦公司承担10000元,广东日昭公司、***共同承担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西邦公司承担。
上海西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广东日昭公司、***提交的《网站公证书》、《投标商务技术文件》和《35KV全绝缘铜管母线技术协议》分别反映了三种不同性质的事实,原审判决却将三者混同并任意组合其中的技术特征,得出其许诺销售、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有技术特征的结论错误。二、其制造的母线外表面绝缘表层电压不为零,最外绝缘层也不是导电屏蔽接地层,且母线整体通过支柱绝缘子接地,绝缘子底部电压为零。原审判决完全忽视上述区别,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扩大化解释错误。三、原审判决确定的损失赔偿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超出广东日昭公司、***的诉讼请求。综上,其并未侵害涉案专利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广东日昭公司、***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日昭公司、***书面答辩称:一、上海西邦公司故意混淆本领域的三个基本常识问题,作出误导性的解读。1、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决定了外壳接地电位必然为零。2、外层保护套是被控侵权产品全绝缘铜管母线必须配备的保护层。3、对管状导体外表加以屏蔽绝缘是屏蔽绝缘管形母线的固有特征。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绝缘与屏蔽的层次关系清晰,上海西邦公司刻意作文字上的曲解,违反本领域最基本的公知常识。三、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并未超出其诉请的100万元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海西邦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过程中,上海西邦公司新提交了三份证据:1、安徽省定远县公证处(2013)皖定公证字第1046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2、安徽省电力设计院的电力变压器安装平面布置竣工图;3、公证费用发票。上述三份证据证明其出售给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的绝缘铜管母线并非用于连接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进线柜,且没有接地,该母线外表面绝缘表层电压不为零。广东日昭公司、***质证认为,上述三份证据均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且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具体来说,对于证据1在形式上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由于检测人员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检测时母线所处的工作环境是否正常、检测工具是否可靠、检测时操作流程是否规范等在公证书中均未作交待,故对该份证据在内容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3与本案亦不具有关联性。经审查,本院认为,证据1虽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但其记载的检测涉案被控侵权母线外表电压的整个过程均不能反映检测时母线所处的工作环境是否正常、检测人员及工具是否可靠、检测时操作流程是否规范,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该三份证据均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各方当事人所举其他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
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2013年11月26日,本院就涉案专业技术问题咨询了相关专家。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上海西邦公司许诺销售及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二、如侵权成立,原审判决确定的损失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作为权利人、广东日昭公司作为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对涉案“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专利所享有的权利依法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中,广东日昭公司、***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根据该项权利要求的内容,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4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可将涉案专利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分解为以下五个:1、用于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作过电流用;2、系将管状导体外表加以屏蔽绝缘;3、最外绝缘层(外)是导电屏蔽接地层,将导电屏蔽接地层加以接地,使该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绝缘表层电位为零;4、绝缘材料是塑料类;5、该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外加有保护套。同时,根据上海西邦公司在互联网公开的其生产的GMT(B)绝缘铜管母线特征的描述,结合该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六幅图片展示的架设在工地和供变电厂站管形母线系由红、绿、黄色材料包裹的情况,可将该公司许诺销售的母线产品特征归纳分解为以下五个:1、用于连接主变低压端和开关柜出线端的全绝缘屏蔽管形母线;2、母线采用T2Y纯铜管,外敷绝缘和屏蔽的电容分压结构;3、外屏蔽层接地,母线表面零电位;4、主绝缘材料采用有“绝缘之王”美誉的聚四氟乙烯定向薄膜;5、母线外加有红、绿或者黄色保护套。根据上海西邦公司在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招标项目中的投标文件及《35kv全绝缘铜管母线技术协议》,结合该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2013)皖定公证字第1046号公证书所附照片及该产品功能,可将该公司出售给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的绝缘铜管母线的特征归纳分解为以下六个:1、从主变低压侧套管接线端子起至开关室穿墙套管止所需的全绝缘母线;2、母线采用T2Y铜管,外敷绝缘屏蔽结构为:在绝缘层之间设置n个金属电容屏,使每个绝缘层电位由零屏、金属电容屏、地屏之间电位逐层降低为零电位;3、绝缘铜管母线采用密封屏蔽绝缘方式,外壳接地电位为零;4、整段母线通过支柱绝缘子接地;5、主绝缘材料采用进口原材料聚四氟乙烯;6、母线外加有红、绿或者黄色保护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当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将上海西邦公司许诺销售的产品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二者在特征1、3、5上明显相同,且由于铜管系管状导体的下位概念,聚四氟乙烯系塑料的下位概念,二者在特征1、2上亦相同,故上海西邦公司许诺销售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将上海西邦公司出售给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的绝缘铜管母线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同上所述,由于铜管系管状导体的下位概念,聚四氟乙烯系塑料的下位概念,被诉侵权的绝缘铜管母线产品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的五个技术特征,多出的特征4即整段母线通过支柱绝缘子接地,从理论上来说不能成立,因为电气产品接地不能通过绝缘体来实现,具体到涉案被控侵权的绝缘铜管母线只能将屏蔽层接地。因此,上海西邦公司生产的销售给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的绝缘铜管母线产品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至于上海西邦公司上诉提出其出售给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的绝缘铜管母线外表面绝缘表层电压不为零的抗辩理由,一方面因该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被采信而无相应的证据支撑,且将外屏蔽层接地后,母线外表面绝缘表层电压不为零的说辞在理论上不能成立;另一方面亦与该公司在互联网上所宣传的、在涉案招标项目中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技术协议中所记载的涉案母线产品特征不相符,因此,上海西邦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虽然在原审判决作出之时涉案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已届满,但鉴于上海西邦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在涉案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故上海西邦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广东日昭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海西邦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范围及后果、专利许可使用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海西邦公司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近两年铜管母线的销售量、实际销售给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产品数量,以及广东日昭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上海西邦公司赔偿广东日昭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并无不当,该数额既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亦未超出广东日昭公司、***诉讼请求的100万元。
综上,上海西邦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爱武
审 判 员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