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0018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北京聚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19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聚恒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 笑
人民陪审员 高 郑
人民陪审员 **娴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