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聚恒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0059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北京聚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19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聚恒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 笑 人民陪审员 高 郑 人民陪审员 **娴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