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兴海船厂

威海洪运涂装有限公司、威海兴海船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民初1380号
原告:威海洪运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南竹岛D区7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振男,山东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兴海船厂,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亮,厂长。
原告威海洪运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兴海船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因原告既未按照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洪运涂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雨均
书 记 员  任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