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兴海船厂

某某、威海兴海船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民终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兴海船厂,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嘉惠,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74元,减半收取298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永祥
审判员潘慧
代理审判员*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