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72民初999号
原告: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陶尊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兴海船厂,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兴海船厂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兴海船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威海兴海船厂的起诉,是自行对其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威海兴海船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