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兴海船厂

原告威海兴海船厂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02民初1154号
原告:威海兴海船厂,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兴海船厂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丛明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