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执129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力丰双瓮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锦友,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爱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晓亮。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安徽力丰双瓮塑料有限公司与淄博爱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淄博爱腾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晓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303民初5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松
审判员 许富宝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