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超越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0225执1890号
本院在执行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超越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安徽超越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并依法划拨了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68845.33元,暂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20日,本院将划拨的568845.33元转付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30日,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对安徽超越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了终本约谈,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绪峰 审判员  汪利民 审判员  潘**
书记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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