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5执207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1.本院于2019年9月3日通过司法专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9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少量存款并冻结。
3.本院到巢湖市黄麓镇跃进村委会跃进村进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阮道云
审判员 李亮群
书记员 韩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