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81民终451号
上诉人黑龙江新松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松鸿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猎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19)黑811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猎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猎塔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19)黑811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94.00元,减半收取847.00元,由原审原告安徽猎塔公司负担419.36元,原审被告新松鸿泰公司负担427.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00元(原审被告新松鸿泰公司预缴),减半收取847.00元,由原审被告新松鸿泰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宏业
审判员 周志强
审判员 苏 倡
书记员 石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