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5民初45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南大街。
负责人:***,行长。
被告:***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定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定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市支行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