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5659号
原告: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市定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7414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年山,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3元,减半收取计5412元,由原告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