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执207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329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法院调查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于17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审判员 **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