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12民初2238号
原告贵州爱亿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平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6578079X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家福,贵州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码91520112662986577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爱亿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地域管辖的原则。被告的工商注册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新创路8号,但其与原告签订《空调维修保养协议》载明的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市××路,该地址也是被告主要营业地及办事机构所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之规定,被告的住所地应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颜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