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1565号
原告:贵州新同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市中红军大道四季城御园大底盘裙楼一层次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683993346Q。
法定代表人:陈科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端,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街上电信公司63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5192498XA。
负责人:邱容。
被告: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新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662986577M。
法定代表人:瞿亚雷。
原告贵州新同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新同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新同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新同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05.00元,由原告贵州新同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元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