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7050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欣,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开发区纬三路。
负责人:杨海鑫,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新创路8号。
法定代表人:翟亚雷,总经理。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745.41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7745.41元。
案件申请费1158.73元,由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歆雯
书 记 员 周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