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月湖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县月湖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宣化中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棣县月湖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宣化中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25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棣执字第377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月湖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无棣县城棣新一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冯秀彩,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宣化中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中楼大街244号。
法定代表人王静,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1330号无棣县月湖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宣化中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无棣县月湖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754465.50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还剩余
754465.50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邱海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