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2民初570号
申请人:无棣县月湖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一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665715203C。
法定代表人:李风梅,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阳信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信诚街道办事处信德路以南、河东二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557892851Q。
法定代表人:凌锡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棣县月湖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信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阳信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阳信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起止日期以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息表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玉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