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院前街17号。
负责人:王国峰,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执行人:郑淑文(曾用名郑树文),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执行人:滨州市益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水湾镇袁李杨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棣县海洋网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小泊头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曹金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中心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书国,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淑文(曾用名郑树文)、滨州市益佳饲料有限公司、无棣县海洋网具制造有限公司、无棣恒通公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97555.01元,已执行到位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按照判决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依法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保险机构、民政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等情况。有保险登记信息,但无提取价值。有车辆登记,系摩托车,且年限过长,无查封处置价值。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向无棣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棣管理部调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一宗,系唯一住房且轮候,暂不宜处置。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通过走访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滨州市益佳饲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涉案抵押厂房及机器设备,因变现困难,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自然人)及被执行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623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刘广飞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