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杺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曹星伟,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汇杺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工业园星湖三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李宝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汇杺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955453.38元,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车辆。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刘广飞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