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弥山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辛店镇派出所往西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青华,经理。
被执行人:无棣龙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水湾镇洼杨村。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经理。
被执行人: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中心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弥山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无棣龙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240528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24052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按照判决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依法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保险机构、民政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等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棣管理部、无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缴纳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经线下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报告相关领导,相关领导认可上述执行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623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刘广飞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付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