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院前街17号。
负责人:王国峰,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执行人:郑树文,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执行人:滨州市益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水湾镇袁李杨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棣县海洋网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小泊头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曹金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中心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书国,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树文、滨州市益佳饲料有限公司、无棣县海洋网具制造有限公司、无棣恒通公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623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广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