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中心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书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曹星伟,清算组组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共计的756150元及利息,执行费9962元,已执行到位10129元,未执行到位755983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承办人及时制作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时启动执行案件网络查控。按照本案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书中载明的被执行人地址,以法院专递形式进行邮寄送达,反馈被执行人已签收,但未到庭,未申报财产。之后按该地址邮寄“失信决定书”,邮件被以“原件查无此人”退回。
多次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保险、车辆等登记信息,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线下向户籍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线下向户籍地公积金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信息;线下向户籍地所在社区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多年不在本村生活,去向地址不详。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不具备执结条件,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刘广飞
审判员 蔡长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相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