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1民初3702号
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南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8183523J。
法定代表人:戚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公司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博,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滨州弥山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辛店镇派出所往西300米路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3122937046M。
法定代表人:李青华,总经理。
被告:山东地神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棣县工业园星期三路东首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3346877972。
法定代表人:李宝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军,山东棣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562571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李青华,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婷,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连芝,女,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宝峰,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军,山东棣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爱省,女,1973年11月17日正,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军,山东棣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辉,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允良,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海霞,女,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深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辉,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允良,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滨州弥山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地神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爱省、被告李青华、被告白连芝、被告李宝峰、被告李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惠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田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