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3执1623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书国,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等,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无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蔡长松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