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民初101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代理人:程川东,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交通工程加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统宁。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交通工程加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牛建军
人民陪审员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苗 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