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5088号
申请人:河南省交通工程加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0863507G。
法定代表人:侯志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浩峰,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宛宛,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640600。
法定代表人:晋晓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交通工程加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告)河南省交通工程加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772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省交通工程加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65119192021003613)、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772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交通工程加固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西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侯福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