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尚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明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素妍,广东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广盛,广东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星洲苑**楼******>

法定代表人:梁国荣。

被执行人:清远市荣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星洲苑**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梁国荣。

被执行人:梁国荣,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谭杏金,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梁森才,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张凤英,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荣业置业有限公司、梁国荣、谭杏金、梁森才、张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802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一、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609634.27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7日为454693.98元,2017年8月18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还清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清远市荣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物资大厦首层、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第六层(粤房地权证清字第××、02××16、02××89、02××17、02××91、02××85号)房产,被执行人谭杏金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星洲苑一号楼C梯二层01号(粤房地证字第C5657219号)、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星洲苑**楼**首层**(粤房地证字第**)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清远市荣业置业有限公司、梁国荣、谭杏金、梁森才、张凤英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17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705元,由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荣业置业有限公司、梁国荣、谭杏金、梁森才、张凤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梁国荣名下位于清远市新城区××路××楼××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C3158815)、位于清远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C2547044)、位于清远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C2547045)、位于清远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C2547046)、位于清远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C1951480)、位于清远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C1951481)、位于清远市××××之二首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211591);查明被执行人谭杏金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路××楼××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C5657220)、位于清远市清城、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星洲苑**楼******房屋C5657219);被执行人清远市荣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城区××物资大厦××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200135186);另查明被执行人清远市荣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城区××路物资大厦首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200135187)、位于清远市××城区××物资大厦××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2××91)、位于清远市××城区××物资大厦××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2××89)、位于清远市××城区××物资大厦××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2××16)、位于清远市××城区××物资大厦××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200135185)、位于清远市××城区××物资大厦××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2××17),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屋。本案查封的房屋及冻结的公司股权均由本院(2020)粤1802执1217号案处置,本案依法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承办人亦通过办公电话以短信方式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可供执行财产已在处置中,本案依法参与分配,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02执12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振东

审判员  黄金荣

审判员  梁道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思明